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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办法模板
来源:邯郸人才网 日期:2011-10-11 浏览

期权激励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期权激励的目标是:激发经营者创造价值、追求利润的动力,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正当的、合法的收入渠道,杜绝灰色收入。用期权这根纽带将经营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期权激励的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重视和发挥经营管理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价值。坚持激励与约束、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企业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坚持与公司其他配套改革特别是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对经营者的管理必须法制化、契约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系指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营层其他人员暂不实行期权激励办法。
第五条 期权是公司授予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此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期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权的任何权利;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价差。经营者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股权。
第六条 董事长期权权利的授予主体是董事会(汇人上市后为股东大会),总经理期权权利的授予主体是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向经营者授予股权时,应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规定股权的授予对象、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行权方式、行权条件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款,作为双方遵照执行股权计划的依据。
第八条 股权的授予数量由期权授予者根据公司当期经营状况和激励目标确定,确定时可设置股权数量的上限和下限,由期权持有者选择。经营者已经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达到本公司发行股权的4%时,公司原则上不再向其授予股权。
第九条 股权授予频率可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授完和任期内分期(一般为每年一次)按相同比例授完两种方式。一项期权计划的行权期应与经营者一个任期大致相当(3年左右)
第十条 股权行权价格可由期权授予者根据具体情况调高或调低行权价格。调整幅度可在15%以内。最终的行权价格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确定,并在期权协议中执行。
第十一条 股权期权的行权期限和行权比例根据授予方式确定。采用任期初始一次性授完方式的,期权持有者可在任期届满经审核合格后,对其中的50%行权,余下的50%在第一次行权满一年后方可行权。采用任期内分期授予方式者,可在该部分期权授予满三年后行权。
第十二条 授予股权期权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属期权授予期。在此期间内,经营者不得行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股东利益,经营者只有在任期内,从股东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资产所有者权益逐步增加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并行使公司授予的股权期权,并从中获取应得的报酬。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一个任期内,由公司授予股份期权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公司只有在经营者使公司利润或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向经营者再次授予股份期权。
第十五条 在第二次授予股份期权之前,公司应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对上一个期权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继续授予期权的目的和理由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并按规定的程序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期权计划顺利实施,公司应建立股份储备制度,股份来源为:接受大股东赠予;在增配股中预留。
第十七条 期权持有者在行权前不享有股份的任何权利,包括表决、分红、交易转让等。行权前,期权持有者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解聘,期权即行作废;若退休或丧失行为能力,期权到期后仍可继续行权;若死亡,期权可由持有者直系亲属继承。
第十八条 期权持有者行权时应通过由公司指定的单位办理按行权价格购入公司股权的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行权时需要借入资金购买股权,可以由公司担保,在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期权行使者在被授予期权后应支付期权总价(行权价)的10%为预付金。行权时,若期权持有者选择行权,公司应将预付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期权持有者;若期权持有者届时放弃行权,该预付金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期权持有者行权前,公司应委托社会中介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最严格的审计核查,对虚报隐瞒者,除不得行权外,还将相应扣减预付金。对在经营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触犯刑律者,不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从出售或转让行权股权中所获得的收益,由其本人自行依照税法办理交纳个人所得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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