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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虽是伪造 工资照样得付
来源:邯郸人才网 日期:2009-07-20 浏览
“如今招聘真是难。大学生找工作难,可还有伪造学历证明找工作的。”不久前,几位公司负责人找到律师,咨询关于学历证明的“困惑”。大连同泽律师事务所康振宇律师对此进行了解释。

 

  招来人后发现文凭是假的

 

  康律师介绍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2008年3月,某建材有限公司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同年3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12年3月11日止。2008年4月,某建材有限公司查实叶某所持文凭系伪造,遂通知叶某自2008年4月10日起解除合同,事后,叶某领取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2008年3月份的工资1000元。

 

  2008年4月20日,叶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解除合同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叶某3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4000元。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伪造学历签订的合同无效

 

  此案中,首先焦点集中在伪造学历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康律师做了如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某建材有限公司在专业人才交流市场招聘销售专业人员,提出了对所需人员的要求,其中对学历的要求是大专以上。叶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却隐瞒真实情况,在自己所写的个人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并提供了伪造的证书证明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文凭,诱使某建材有限公司相信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过专业教育,因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实际上不符合条件的叶某为销售部经理。

 

  叶某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假文凭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某建材有限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任销售经理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叶某采取欺诈手段与某建材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应支付相应工资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确认叶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后,叶某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叶某不能作为受劳动法保护的主体取得相应的补偿。

 

  但同时法院认为,某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叶某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不能再领取工资,此处欠妥。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叶某在建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岗位,且双方约定工资为2000元每月。所以叶某仍应得到3月份的劳动报酬。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向叶某支付2008年3月足额工资2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某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叶某2008年3月份部分工资1000元。建材公司无需支付叶某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