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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2022-08-05 生育保险 加入收藏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权益保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妇女劳动保护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妇女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第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规划,即国家企业、集体企业、企业管理机构、股份制企业、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工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临时工,均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规划范围。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定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每月上旬,9%的比例为当地 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列入企业管理费。第四条 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逾期不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劳动行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给予处罚。第五条 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闭、停止、转让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让或者停止保险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有实际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但最多不得超过半年。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统筹市、县(市、区)。县(市、区)已经进行了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可以按照本办法逐步修改和整合。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银行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当地财政 审计、妇联、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章 第十条使用生育保险基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2)婚姻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女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单位应当按照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剩余部分留给企业,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向每个生育女职工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费8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由单位报销。第十二条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单位应当填写《生育保险报销表》、《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医院证明》(困难、顺利、剖腹产)、《职工工资登记表》,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当年结算费用。第四章 其他第十三条 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侵犯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上诉,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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