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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6-15 养老保险 加入收藏
 呼和浩特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医保字〔2020〕16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医保字〔2020〕16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医保发〔2020〕35号)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用药的管理范围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执行,并随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适时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二、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 三、待遇标准 (一)门诊特殊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 (二)凡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400元(起付线)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按65%支付。 (三)支付限额:门诊特殊药品不单独设立支付限额。门诊特殊药品发生的统筹支付费用与其他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四)参保患者可同时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凡是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只能申请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该药品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12345下一页末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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