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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2022-06-18 养老保险 加入收藏
  大兴安岭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黑医保发〔2019〕4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生育保

  大兴安岭地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黑医保发〔2019〕4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基本原则,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统一基金收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征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1234下一页末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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