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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2022-08-10 医疗保险 加入收藏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缴纳的,其职工在延期缴纳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条件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条例》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缴纳的,其职工在延期缴纳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未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拖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缴纳。(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保险,从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纳之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续保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费2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视为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年限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和当地有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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