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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谈恋爱,能否将其开除?
来源:邯郸人才网 日期:2009-07-26 浏览
位于静宁南路昌运大厦7楼的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规定:员工间谈恋爱者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5月28日,在该公司打工的小凯(化名)和玲玲(化名)就因“关系暧昧”而被“开除”,6月10日,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二人向原单位讨要拖欠的5月份工资时,被同事和领导推打出门。为此,两人倍感“委屈”:公司有无权力限制员工谈恋爱?

  事件:“暧昧”员工双双被开

  5月28日是端午节,在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的小凯怎么也没想到,这是他在单位的“最后一顿晚餐”。

  那天上午,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聚会,平日很少接触的男女同事喝着酒互诉衷肠,公司文员玲玲喝着喝着就醉了。“我和所有同事一样都是劝她少喝点。”小凯告诉记者,当时醉酒的玲玲哭闹不止,看到同事上前劝慰,平日和玲玲在业务上接触稍多的他也去了,没想到这一幕被公司领导看到了,一直在公司内部散播他和玲玲“关系暧昧”的领导当即辱骂他“作风不正”,为留住工作,他强忍没发火。

  令小凯意想不到的是,当晚,该领导以“与女同事关系暧昧”为由将他开除。小凯告诉记者,2008年10月10日,他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应聘合同”,当时公司承诺的“转正后签订5年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兑现,据他所知,公司所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与他“关系暧昧”的女员工玲玲也收到了“开除通知”。

  员工:讨要拖欠工资又遭打

  小凯称,6月10日,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他和玲玲讨要公司拖欠两人的5月份共计2600余元工资时,对方以“开除者不发工资”为由拒绝。争执中,公司王经理当着全体员工的面,对他们进行言语羞辱后给了他们一份“开除决定”:“与公司女员工酒后有不正当举动,男女关系暧昧,不听领导批评教育,公众场合顶撞领导。为此,当月工资全部扣除。”当拿着“开除决定”的小凯欲离开时,公司郭经理和几名男员工强行抢回他手中的“决定”,称小凯不能带走,纠缠中,小凯的胳膊多处被抓伤,右胳膊扭伤。

  公司:不允许员工谈恋爱

  6月10日上午11时许,记者在位于静宁南路昌运大厦7楼的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看到,酒泉路派出所民警正在进行调查。自称是该公司项目经理的郭文宝称,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对于开除者、每月10日前离岗者均不发当月工资。但在其提供的“制度”上,记者并未见到此类规定,当记者要求对方找出该规定时,郭经理称:“公司规定每年不同”。

  郭文宝说,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谈恋爱”、“举止暧昧”,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小凯认为,即使公司有此规定,即使他和玲玲“关系暧昧”,他们也不是在工作期间,而是在公司聚会的闲暇时间。

  律师: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杨世平律师告诉记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地规定“遵守公司规定”,而所谓“公司规定”可任意更改,很容易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只要双方自愿,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按《劳动法》规定,用工公司与个人签订协议,是规范劳动中应遵守的协议和规定,只要不影响工作,公司绝对没有权力干涉员工的私生活,公司的这种做法本质是限制员工人身自由。因此“这种合同条款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开除员工,那么公司的行为就是根据无效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杨律师称,小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