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务
遭遇“软裁员”,四招维权
来源:邯郸人才网 日期:2009-07-26 浏览
降薪、换岗、调工作地点……受金融危机影响,近来,通过种种方式迫使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软裁员”之举,悄然蔓延。调查显示,失业上班族中有四成遭遇“软裁”,其中因“降薪”而被迫辞职的比例最高。

  企业“软裁员”,员工怎样维权?在此,我们邀请法律专家为读者出谋划策。

  月薪遭“腰斩”——行使“恢复权”

  梅先生在某公司的销售岗位上已工作了4年,原先月薪8000元,前不久遭遇降薪后只剩4000元。据他透露,由于物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老板此前就动过裁员的念头,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而迟迟没有“动刀”。此次大幅降薪既能压缩运营成本,又能促使员工因忍受不了而主动离职。“现在工作难找,大家都屏着,也不知接下来老板会出什么招”,梅先生表示。

  无独有偶,李女士在某售楼公司工作,她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刚刚工作一年多,公司就让她回家“休养”,月收入也从六七千元减少到一千多元。原来从去年10月开始,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公司经营面临困难。为此,李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回家休息,工资则按1000多元发放,何时上班需等公司进一步通知。“以我的专业水平,每月1000多元的收入明显不公平。”李女士气愤地说。

  说法: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方慧庆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薪金)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被无故降至合同约定以下,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即属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有的薪金水平,如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岗位被调换——动用“拒绝权”

  “要是公司还安排我做这个岗位,下个月铁定完不成绩效考核。”在一家外企就职的邹女士最近很苦恼———虽然没有被裁员,但是公司最近进行的一轮调岗却把她抛向了一个不能发挥自己优势的工作岗位。邹女士心里清楚,在这个新岗位上,自己早晚会遇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而郭女士在一家食品公司上班。最近半年,公司的效益一直不好。她本来在车间担任班长,可公司找借口撤销了她的班长职务,让她重新回到普通员工岗位,郭女士感觉非常尴尬,无法面对原来的同事。再加上工资也降低了不少,她只好自动离岗。“这根本就是一种变相辞退行为。”辞职的郭女士至今愤愤不平。

  说法:方慧庆律师表示,同劳动报酬一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岗位)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如果单位将劳动者的岗位无故调离,其行为必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由于调岗必定带来绩效考核的提高或降低,继而导致劳动者收益的减少,故劳动者发现调岗有可能损害自己利益时,有权利拒绝调岗,法律也将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行为。

  更改工作地——亮出“协商权”

  受金融危机影响,俞先生所在的公司为节约成本,决定将办公地点从大城市搬到附近的一个小城市去。公司还宣称,在此过程中将对员工进行“结构优化”,但承诺不降薪。

  俞先生听同事私下说,将来公司搬迁后不仅要降大家的级,还要“优化”掉一部分人;并且,公司搬迁到这么远也没考虑给员工车贴;至于饭贴也不再根据大城市的标准,而是“入乡随俗”。俞先生和同事们都觉得公司此举其实就是在变着法子克扣员工的福利。公司还表示,地方远了,不希望大家加班,但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一定得完成。俞先生手上的不少客户离将来公司的办公地点都比较远,将来如果哪一天他外出洽谈客户后再回到公司,肯定会超出正常的上班时间。可按照公司的新规定,他却不能算加班,自然也没有加班打车报销一说。这让俞先生一想到今后的工作状况就犯愁。近来,一些同事已透出风声,打算辞职另谋出路。走还是不走,也成了这段时间困扰俞先生的烦心事。

  说法:方慧庆律师指出,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不从大城市搬迁到小城市,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工作地点、劳动条件还是工作福利等,都可能会与劳动者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为此,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同意,劳动者可继续履行作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如果不同意新协商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勿忘“举报权”

  “五一”长假过后,在某合资公司工作的刘小姐收到人事部门的通知,从6月份开始,公司的薪资发放将施行新政策:工资构成里的岗位工资只发一半,剩下一半将归入“绩效工资”,每过半年,视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再定发不发;此外,岗位工资只发70%,剩下的30%要视各个部门的业绩由部门自己发放。

  这意味着,按照公司的薪资发放新政,如果刘小姐所在的部门挣不到钱,从下个月开始,她就只能拿现在工资的70%.恰恰刘小姐所在的工作部门业务在公司很没优势,即使大家都在努力,业绩一直以来都很不理想。因此,现在公司出来的这个政策,对刘小姐部门的员工来说就是变相减薪,刘小姐和部门里的同事为此感到苦不堪言。

  说法:方慧庆律师指出,公司此举是否合法,要看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的规定内容。如果在合同或岗位考核中本来就有这种规定,或者公司绩效考核要求的提高已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则公司的做法无可挑剔;如果没有规定或事先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则公司擅自提高工作要求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违约行为;劳动者对此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都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劳动部门依法举报。如果公司因此而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倍的经济赔偿金。